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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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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工作的领导,强化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使学院重大教学工作问题决策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提高我们教学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在学院领导下对全院教学工作进行指导、研究、咨询、督导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由委员11-13人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的产生采取自荐或系、部推荐方式产生候选人,由学院党政联席会确定。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学院教学管理部门,设秘书1人,处理日常工作。

第四条 受聘为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的条件是:熟悉教学规律,掌握和严格执行教学规范,教学经验丰富,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学术水平较高,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在职、在岗教师或管理人员。

第五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学院聘任,每届任期3年,可连聘连任。在本届教学指导委员任期届满2个月前产生下届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六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为适应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提出学院专业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建设性意见。就有关教学改革及人才培养方案的重大举措、新专业设置及老专业革新的可行性论证、学科发展规划等提出建议和咨询意见。

2.审议教学研究项目、修订教学计划、评审优秀教师、鉴定各类教学成果。

3.组织学院的教学工作状态评估。

4.检查学院资料室、实验室等教学条件及设备的运行情况,总结管理工作经验,提高教学设备利用率。

5.指导教学督导工作,对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提出意见。

6.制定教材建设规划,提出教学内容改革方案,积极指导教师编审教材、教学参考资料。

7.收集、整理师生对教学工作的反馈意见,逐步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

8.总结交流教学改革经验、提出专业建设与改革的建议。

9. 完成学院交给的其它任务。

第七条 教学指导委员举行工作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会议的举行需由过半数成员参加,讨论、做出决议须参加会议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八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应当向学院提交年度工作总结。

第九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忠于教育事业,切实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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