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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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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促进学院学科建设,提高研究生、本科生培养水平,保证研究生、本科生学位授予质量,参照学校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位分委员会)是学院对各级学位工作进行审议、评议和咨询的机构,领导学院的学位工作,负责学院的学科建设,在国家和学校授权范围内负责全院学生学士、硕士学位的评定和授予工作,并负责学院学位授予质量的评估。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位委员会设学校、学院二级。bv伟德国际1946学位分委员会根据学校学位委员会任期和人员变动情况应及时做好换届、调整工作。

第四条 院学位分委员会一般由79名委员组成,委员主要由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以及有关二级机构负责人担任。其中教学、研究人员应为2/3以上,成员人数为单数。

第五条 院学位分委员会主任由院主要领导担任,同时应为校学位委员会委员(须具备教授或相当职称),副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担任。 院学位分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在个人自荐基础上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充分酝酿提出建议名单,报学校审批,并报学校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每届委员任期与学校当轮聘期相一致,委员在职期间,如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者,经院学位分委员会讨论决定可及时解聘,如需补聘,需按委员产生程序进行。

第七条 院学位分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由院学位分委员会聘任,负责学位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 责

第八条 院学位分委员会职责:

1.相关学位授予学科专业的申报、审核和评估;

2.制定相关学科建设和学位申请、授予工作规章制度,审议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并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3.审查相关学科专业学生对相应学位的申请,作出是否同意或建议授予相应学位的决定,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4.作出撤消因违反规定授予或错授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5.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及其他有关问题,报校学位委员会审议;

6.审议推荐相关学位授权学科新增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及研究生导师上岗选聘名单,并向校学位委员会报送有关材料;

7.评选推荐相关学科校优秀研究生工作者、优秀研究生课程、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等,并报送校学位委员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院学位分委员会会议达到全体委员2/3以上时方可举行。学位分委员会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


第十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审议问题做出决策前应进行充分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审议决议。必要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超过半数以上委员同意,表决有效。

第十 院学位分委员会推荐至校学位委员会并作出授予学位决定后,由学校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学位证书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制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校院两级学位委员会的有效工作对保证学校的学位授予质量至关重要,凡出国1年以上以及无力承担校学位委员会或院学位分委员会工作的成员应及时进行调整,调整程序按产生的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未经学位分委员会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位分委员会的名义从事学位活动。

第十 本章程自学院发文之日起实施,由院学位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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